一 受刑人、被告及收容少年於入監所時,應行健康檢查。
二 各監所應於每三個月全面施行健康檢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實行其 全部或一部。
三 健康檢查,應就身體及精神狀態行之,並應詢明受檢查人家屬及其本 人平日健康情形。
四 健康檢查之情形,應詳載於健康檢查表。
五 經健康檢查結果,認為有畸形或疾病者,應告知本人,並依其程度加 以保護、治療等適當之處置。
六 健康檢查,應由監所醫師行之,必要時,得商請當地公立醫院協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