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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榮譽教誨師導師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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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第十一點。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榮譽教誨師、導師一年以上,而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 熱心各項輔導活動,不辭辛勞,每週蒞監一至二次以上者。
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之。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及導師,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
    內勿再行保薦。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