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第十一點。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榮譽教誨師、導師一年以上,而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 熱心各項輔導活動,不辭辛勞,每週蒞監一至二次以上者。
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之。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榮譽教誨師及導師,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 內勿再行保薦。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