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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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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衛生與醫治

五十四  少年每月理髮兩次,夏季每日沐浴一次,春、秋、冬季酌情規定
        ,但每週不得少於二次,冬季必須使用熱水。
五十五  少年觀護所對病患少年,應悉心診治,並得特約醫師協助治療。
五十六  醫師就收容少年之處遇,認有不合身心健康之情況時,應向主管
        單位或主任提出建議。
五十七  病患少年,應斟酌情形與其他少年隔離,對於流行性或傳染性之
        疾病,應適時注意預防。
五十八  少年觀護所衛生器材、用具及藥物,應妥善使用,維護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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