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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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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給養

五十  少年主副食應照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及部訂標準辦理
      。
五十一  少年在所應配發衣、被,並酌發日用必需品。
五十二  少年自備之飲食、衣、被、書籍、用具及日用必需品等經檢查後
        轉給。
五十三  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有能力負擔收容少年之在所飲食費用者,應
        按規定標準通知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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