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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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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調查分類

八  辦理收容人之配業、技藝訓練,應以調查分類之結果為依據。
九  各監院所應配合技藝訓練之項目,購置相關之測驗儀器。
十  對收容人累犯次數,應於入監之初即予調查認定。
十一  對於有和緩處遇必要之受刑人,應於調查結果內載明,以利教化人
      員辦理累進處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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