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辦理收容人之配業、技藝訓練,應以調查分類之結果為依據。
九 各監院所應配合技藝訓練之項目,購置相關之測驗儀器。
十 對收容人累犯次數,應於入監之初即予調查認定。
十一 對於有和緩處遇必要之受刑人,應於調查結果內載明,以利教化人 員辦理累進處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