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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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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感訓累進處遇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
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
議,得暫緩累進處遇。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
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
。
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
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
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
 (備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 第 12790 頁)
受感訓處分人除因獎懲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一、輔導:最高八分。
二、操行:最高十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八分。
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
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者,得停止其累進處遇。
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
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
押或執行刑事處分者,其原執行之感訓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計
算其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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