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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4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
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