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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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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入院出院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
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
資料。
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
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
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學生入院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訓導員或調查員為
之。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
續離院。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
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
或團體。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
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學生在院內死亡者,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
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
庭。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
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
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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