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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3 條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
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
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