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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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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作業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
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
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
,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 (工作數量) 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
    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 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 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 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 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 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 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 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 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 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 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 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 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 (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 ,參酌其勤
    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
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
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
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
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四分。
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
本月作業成績分數。
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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