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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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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
    行勤務應行獎懲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法警執行拘提成績,以拘獲率為計算標準;即以每一法警每月分配之
    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核計之。其係二人以上編組
    執行者,按比例折算。但因拘票內容有誤無法執行拘提者,得報請書
    記官長核定,不予列計。
三、法警執行拘提或逮捕通緝犯勤務,法警長應登載勤務登記簿。(格式
    如附件一)
四、法警執行拘提,應按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拘提成績,依下列標準獎懲之
    。
(一)獎勵部分:
      1.成績達百分之卅五以上,拘獲人數達五人以上者,嘉獎一次。並
        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品。
      2.成績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拘獲人數達七人以上者,嘉獎二次。並
        發給新臺幣四千元之獎品。
      3.成績達百之四十五以上,拘獲人數達九人以上者,記功一次。並
        發給新臺幣六千元之獎品。
      4.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一人以上者,記功一次。
        並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之獎品。
      5.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三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並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獎品。
      6.成績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並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之獎品。
      7.成績雖未達前開獎勵標準,或未達前開各款較高獎勵標準,但對
        執行拘提有特殊貢獻著有績效者,仍得酌情予以敘獎。
      8.拘獲重大刑案人犯到案者,除依前開標準敘獎外,並得酌情發給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獎品。
(二)懲罰部分:
      1.成績未逾百分之一者,記過一次或二次,但應參酌該法警於半年
        內所接獲之拘票數量多寡及其他法警於同半年內之拘提成績等事
        項考量。
      2.成續未逾百分之二者,申誡二次。
      3.成績未逾百分之四者,申誡一次。
      4.成績已逾百分之四,未達百分之八者,予以警告。
      5.成績已逾百分之八,未達百分之卅五者,不予懲罰。
(三)法警長、副法警長督導指揮法警執行拘提成績得比照前開標準酌予
      獎懲。
五、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所接獲之拘票數未滿十件或超過五十件者,不按前
    項標準獎懲,由各署就拘提成績另行評審核報之。
六、本署對於所屬各檢察機關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法警,得按下列標準予
    以獎勵:
(一)每人每半年捕獲通緝犯三人以上者,記功一次,捕獲五人以上者,
      除記功一次或二次外,並按其成績計算名次。酌予核發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獎品。事務較簡之機關,其緝獲人犯雖未滿五
      人,仍得比照第四點第一款第七目之規定,酌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獎品。但二人以上編組執行逮捕者,按比例
      折算捕獲人數。
(二)監督法警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機關法警長、其總成績在前三名者,
      發給獎牌並酌予核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獎品。
(三)監督法警執行逮捕通緝犯績優檢察署,其總成績在前三名者,發給
      獎牌。
七、各署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後之翌月十
    日前,造具名冊連同到案報告書影本報請本署敘獎。(格式如附件二
    、三、四、五、六)
八、法警執行門警勤務、巡邏院宇,認真負責,維護機關、同仁安全、具
    有勞績,而有具體事實者,得報請本署酌發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之獎品。
九、法警執行其他勤務著有成績者,除依法敘獎外,其有特殊事蹟足堪獎
    勵者,並得報請本署酌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獎品。
十、本要點所列獎懲,應依照「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暨「法警管理辦法」第五章有關規
    定辦理。獎品由本署統一編列預算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