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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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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及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
期限屆滿前,報明檢察長酌予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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