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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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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
健康。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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