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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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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戒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執行禁戒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注意治療,並注意受禁戒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
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
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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