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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細部實施內容計劃」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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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能確實執行本計劃達到強制工作處分之目的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實施時間: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正式試辦,實施一年六個月後視其執行成效
    ,再行檢討陳報法務部修訂計劃。
三  實施對象:
    目前在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人及新收之強制工作處分人。
四  注意事項:
 (一) 受處分人各項基本資料建立:
      1 目前在所強制工作處分人-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前完成。
      2 新收強制工作處分人-入所後五日內完成。
 (二) 受處分人階段處遇認定標準:
      1 新收 (含在所收容人) :生活輔導期 (第一階段)
      2 技能訓練班者:技能訓練期 (第二階段)
      3 配業工場作業者:技能訓練期工場作業 (第二階段)
      4 參加技能訓練班合格者:社會適應期 (第三階段)
 (三) 受處分人入所後應於各階段期滿五日內,由管教小組完成評估,送
      教導科彙整提所務會議審查,並登錄個人處遇資料。
 (四) 受處人各階段之評估評分人員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理念,依評分標
      準評定成績。
五  對特殊之受處分人如因身體、心理、精神、教育等方面障礙,無法接
    受技能訓練者或各階段單項評分者,新收受處分人於生活輔導期完成
    調查後辦理審查事宜,目前在所受處分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
    報管教小組審查後,送教導科彙整經審查小組認定後 (審查小組比照
    和緩處遇審查小組辦理) 提所務會議審查。
六  受處分人由入所接受三階段訓練期期間如有配業、借提等異動,由教
    導科建立資料追蹤以落實成效。
七  教導科應派員分赴各工場 (班) 向受處分人說明本項處遇計劃實施方
    式、目的,並於每月將本案實施成效提所務會議報告。
八  教導科派員於管理人員常年教育講解本項處遇計劃評分有關事宜,以
    達公正、公平評分之要求。
九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