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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階段測驗規定 |
公發布日: |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調查局 |
一 本規定依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施要點
八規定訂定之。
二 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項目如左:
(一) 伏地挺身。
(二) 仰臥起坐。
(三) 引體向上。
(四) 百公尺折返跑。
(五) 三千公尺隨時跑步。
(六) 游泳。
三 體育課程測驗分階段實施,以二個月為一階段,但得因天候、場地、
實習或訓練等因素,調整測驗時間。
前項測驗時間、項目、規定標準與成績於測驗前與評定後公布之;補
測亦同。體育課程階段測驗成績列入考核,但不列入訓練成績計算。
四 體育課程各測驗項目之階段規定標準如附表。
附表
┌──┬───┬─┬─┬─┬──┬──┬──┐
│特體│ 項 │伏│仰│引│一折│三限│游 │
│種育│ │地│臥│體│百返│千時│ │備
│考課│ │挺│起│向│公跑│公跑│ │註
│試程│ 目 │身│坐│上│尺 │尺步│泳 │:
│法階├─┬─┼─┼─┼─┼──┼──┼──┤游
│務段│第│男│25│25│2 │22秒│17分│15 │泳
│部測│一│ │次│次│次│50 │ │公尺│需
│調驗│階├─┼─┼─┼─┼──┼──┼──┤會
│查項│段│女│5 │20│2 │25秒│21分│10 │換
│局目│ │ │次│次│次│ │ │公尺│氣
│調規├─┼─┼─┼─┼─┼──┼──┼──┤。
│查定│第│男│35│35│5 │22秒│16分│25 │
│人標│二│ │次│次│次│ │30秒│公尺│
│員準│階├─┼─┼─┼─┼──┼──┼──┤
│考表│段│女│10│28│4 │24秒│19分│18 │
│試 │ │ │次│次│次│ │ │公尺│
│錄 ├─┼─┼─┼─┼─┼──┼──┼──┤
│取 │第│男│45│45│8 │21秒│16分│50 │
│受 │三│ │次│次│次│50 │ │公尺│
│訓 │階├─┼─┼─┼─┼──┼──┼──┤
│人 │段│女│20│40│8 │23秒│18分│25 │
│員 │ │ │次│次│次│ │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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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訓人員因病、受傷,致無法接受測驗者,得經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
練所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並具證明後安排測驗。
前項傷、病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醫院檢查,不宜受測者,由調查局
核定免測。但非因公受傷、患病,致無法擔任調查員職務者,由調查
局核定退訓,並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
備,註銷受訓資格。
女性受訓人員因生理原因,致無法接受測驗者,應於原因消失後測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