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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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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工作由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
    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訓導組主辦,各組隊及實習期間相關
    實習單位協辦。
三、訓練期間依受訓人員編組置輔導員若干人,承各組隊之督導,執行輔
    導考核工作。
    前項輔導員由調查局依受訓人員編組需要,遴選優秀資深調查人員擔
    任之。
四、輔導考核工作之目的:
(一)明瞭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各方面表現,以發揚優點
      ,導正缺失,鑑別才能,作為輔導考核、培育人才之依據。
(二)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三)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五、輔導考核工作之項目:
(一)觀念方面:以忠誠、信心、法紀、服務、團結為重點。
(二)品德方面:以誠信、品性、廉正、負責、榮譽為重點。
(三)才能方面:以領導、思維、應變、創意、表達為重點。
(四)生活方面:以勤儉、整潔、禮節、自律、合群為重點。
六、訓練所設輔導考核委員會,負責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議由訓練所副主任召開,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出席
    ,實習期間得請實習單位派員與會審議。
七、輔導考核人員依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之表現,提報輔
    導考核委員會審議,以評定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成效。
八、輔導考核工作必須公正、客觀、確實、深入,注重各種資料之綜合鑑
    研,從考核中加強輔導,從輔導中完成考核。
九、訓練所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
    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