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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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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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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工作由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
    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訓導組主辦,各組隊及實習期間相關
    實習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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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期間依受訓人員編組置輔導員若干人,承各組隊之督導,執行輔
    導考核工作。
    前項輔導員由調查局依受訓人員編組需要,遴選優秀資深調查人員擔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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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考核工作之目的:
(一)明瞭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各方面表現,以發揚優點
      ,導正缺失,鑑別才能,作為輔導考核、培育人才之依據。
(二)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三)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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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考核工作之項目:
(一)觀念方面:以忠誠、信心、法紀、服務、團結為重點。
(二)品德方面:以誠信、品性、廉正、負責、榮譽為重點。
(三)才能方面:以領導、思維、應變、創意、表達為重點。
(四)生活方面:以勤儉、整潔、禮節、自律、合群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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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所設輔導考核委員會,負責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之審議。
    前項委員會議由訓練所副主任召開,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出席
    ,實習期間得請實習單位派員與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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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輔導考核人員依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之表現,提報輔
    導考核委員會審議,以評定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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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輔導考核工作必須公正、客觀、確實、深入,注重各種資料之綜合鑑
    研,從考核中加強輔導,從輔導中完成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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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