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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強化紀律工作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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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嚴肅情治紀律,提高工作效能,發揮統合力量,維護國家安全
    ,保障人民權益。
二  要求重要:
 (一) 堅定立場:忠於國家,忠於政府,忠於團體,忠於職守。
 (二) 工作紀律:
      1 克盡職責,端正工作態度,提昇工作品質,貫徹工作要求,達成
        任務。
      2 崇法務實,恪遵辦案規定,保持清白操守,不營私舞弊,不以私
        害公務。
      3 確保機密,提高保密警覺,嚴防疏忽懈怠,維護工作安全。
      4 便民助民,不玩弄特權,不欺壓善良,爭取向心,結合群體力量
        。
      5 協調合作,不爭功諉過,講求整體觀念,維護團體榮譽。
 (三) 生活紀律:
      1 不招搖,不造謠,不關說請託,不接受餽贈,不參與非法組織,
        不涉入地方派系。
      2 不參加無謂應酬,不涉足不正當場所,不亂搞男女關係,不從事
        金錢遊戲,不與黑道掛勾。
      3 根絕奢華浪費,遵循道德規範,培養崇高氣質,維護優良聲譽。
三  執行原則:
 (一) 建立制度:為加強調查人員管理,維護工作紀律並保障其權益,刻
      正訂定「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管理要點」,俟陳報行政院核定後
      ,函報大局核備實施,用以規範調查人員之「服務」、「訓練進修
      」、「獎懲」、「福利」及「保障」等事項。
 (二) 強化領導:
      1 各級主管應以身作則,率先遵守紀律,並切實負起單位紀律維護
        成敗之全責。
      2 各級主管對所屬升遷考核,應本客觀、公平、公正之態度,主動
        糾彈不法或為局舉才。
 (三) 加強教育:
      1 幹訓所應落實學員法紀及品德教育,培養正確觀念,奠定情治紀
        律基礎。
      2 單位主管及駐區督察應利用各種集會時機教育所屬,宣導守紀觀
        念,傳達紀律要求。
 (四) 嚴密督考:
      1 各級主管應自所屬工作及生活督考中,深入瞭解風紀狀況,其對
        紀律督考及查處之態度,將列為該主管考核升遷之重要依據。
      2 駐區督察應側查探訪,發覺問題癥結,建議並配合單位主管妥適
        處理。
      3 局本部相關業務單位,應從平時工作督考中,發掘有無違法犯紀
        情事,以貫徹工作要求。
 (五) 適切輔導:
      1 各級主管對本單位有違法犯紀傾向人員,應採取面對面溝通,瞭
        解其癥結所在,予以適切輔導糾正,並主動協助解決困難,避免
        進一步發生違法犯紀之行為。
      2 對違紀傾向較重人員,應指定專人加強教育輔導,並建立資料報
        局備查,俾便追蹤考核及輔導。
 (六) 認真查處:
      1 各單位對違法犯紀事件,不可隱瞞袒護,並應破除情面,本毋枉
        毋縱原則,速查速辦速結。
      2 對違法及重大違紀事件,應切實檢討其發生原因,並研擬改進防
        制措施。
 (七) 嚴明獎懲:
      1 依據本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人事室研訂中) 適時適切並
        公允辦理。
      2 貫徹實施連帶責任制,促使各級主管及駐區督察提高維護紀律的
        責任觀念。
      3 對輔導教育無效人員,應循適法可行途徑,予以淘汰。
 (八) 協調配合:
      1 各外勤單位蒐獲友軍紀律情資,應陳報局本部處理。
      2 駐區督察應透過各地區督聯中心,加強與友軍單位間紀律狀況之
        協調配合。
四  執行措施:
 (一) 由各單位主管召集全員迅予宣達本執行要點之「目的」及「要求重
      點」,闡明強化情治紀律之意義,期建立共識,自我惕勵。
 (二) 單位主管應召集本單位各級幹部,對強化情治紀律溝通觀念,使其
      瞭解紀律之重要性,並本教育及防處並重之執行原則,切實認真執
      行。
 (三) 各級主管發現所屬在工作或生活上有不正常現象,應即填報「生活
      、工作狀況不正常人員調查資料報告表」 (附表一) 陳報督察室列
      管,並續予輔導考核。
 (四) 駐區督察應常駐轄區執行各項查察工作,除定時陳報「工作報告表
      及業務檢查報告表」 (附表二) 外,亦應隨時反映問題,並協助主
      管妥填處理。
 (五) 各單位及駐區督察每年各填報「工作人員平時考核表」 (附表三)
      一次,應本客觀、公正、負責之態度,依據平時考核資料綜合詳實
      彙填。
 (六) 單位主管應督導安全官,依據工作守則執行任務,並將執行情形,
      詳填「保防工作月報表」 (附表四) 按時陳報督察室核處。
 (七) 結合每季 (三個月) 外勤單位「紀律工作評比」 (附表五) ,落實
      考核資料成效,績效特別優異單位除於調查工作擴大會報中頒獎外
      ,並提供人事室做為調整職務或升遷之重要參考。
 (八) 督察室應加強蒐集、研處有關違紀資料,每半年召集內,外勤督察
      舉行紀律工作檢討會一次,交換維護紀律工作經驗,並改進缺失。
 (九) 利用各種集會及「固定月刊」實施違紀案例宣導及優良事蹟表揚,
      藉收警惕及激勵之效。
 (十) 各業務單位應針對各項工作性質狀況及必需流程,研訂完備之作業
      規定程序,以為執行準據俾減少缺失,提高績效,並防杜違法犯紀
      情事。
 (十一) 招訓新進人員,由人事室、幹訓所及督察室深入瞭解,嚴格審查
        篩選。
 (十二) 新進受訓學員如有品德、忠誠或行為不佳,不適任調查工作者,
        應即予退訓;尚未達退訓標準者,亦應列管,並責由其輔導員加
        強輔導。
五  附則:本執行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