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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強化紀律工作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7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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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執行措施:
 (一) 由各單位主管召集全員迅予宣達本執行要點之「目的」及「要求重
      點」,闡明強化情治紀律之意義,期建立共識,自我惕勵。
 (二) 單位主管應召集本單位各級幹部,對強化情治紀律溝通觀念,使其
      瞭解紀律之重要性,並本教育及防處並重之執行原則,切實認真執
      行。
 (三) 各級主管發現所屬在工作或生活上有不正常現象,應即填報「生活
      、工作狀況不正常人員調查資料報告表」 (附表一) 陳報督察室列
      管,並續予輔導考核。
 (四) 駐區督察應常駐轄區執行各項查察工作,除定時陳報「工作報告表
      及業務檢查報告表」 (附表二) 外,亦應隨時反映問題,並協助主
      管妥填處理。
 (五) 各單位及駐區督察每年各填報「工作人員平時考核表」 (附表三)
      一次,應本客觀、公正、負責之態度,依據平時考核資料綜合詳實
      彙填。
 (六) 單位主管應督導安全官,依據工作守則執行任務,並將執行情形,
      詳填「保防工作月報表」 (附表四) 按時陳報督察室核處。
 (七) 結合每季 (三個月) 外勤單位「紀律工作評比」 (附表五) ,落實
      考核資料成效,績效特別優異單位除於調查工作擴大會報中頒獎外
      ,並提供人事室做為調整職務或升遷之重要參考。
 (八) 督察室應加強蒐集、研處有關違紀資料,每半年召集內,外勤督察
      舉行紀律工作檢討會一次,交換維護紀律工作經驗,並改進缺失。
 (九) 利用各種集會及「固定月刊」實施違紀案例宣導及優良事蹟表揚,
      藉收警惕及激勵之效。
 (十) 各業務單位應針對各項工作性質狀況及必需流程,研訂完備之作業
      規定程序,以為執行準據俾減少缺失,提高績效,並防杜違法犯紀
      情事。
 (十一) 招訓新進人員,由人事室、幹訓所及督察室深入瞭解,嚴格審查
        篩選。
 (十二) 新進受訓學員如有品德、忠誠或行為不佳,不適任調查工作者,
        應即予退訓;尚未達退訓標準者,亦應列管,並責由其輔導員加
        強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