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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辦案新聞處理要點 |
公發布日: |
民國 78 年 03 月 22 日 |
廢止日期: |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調查局 |
立法理由: | |
一 目的:為擴大辦案效果及導正偏差不實之新聞報導,以促進社會大眾
之瞭解與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 處理原則:
(一) 本局偵辦案件:基於政策需要或必要之導正,在不影響案件繼續偵
辦及無不良副作用之情況下,得由第三處、肅貪處、經濟犯罪防制
中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於請示核准後協調聯絡室發布新聞,辦案單位
非經核准,不得擅自發布或透露案情,偵辦中之案件,應嚴加保密
,若發現有洩密情事,由督察室追究洩密責任。
(二) 基於工作整體榮譽,本局發布新聞,言詞應求嚴謹,稱呼應統一,
辦案單位稱「調查局」「調查局專案小組」,辦案人員稱「調查員
」或「調查人員」,不得使用處、站、組或個人名義。
三 作業程序:
(一) 各辦案單位必須於案件偵辦計畫中提出應否發布新聞之研議意見及
理由,凡奉准發布新聞之案件,第三處、肅貪處、經濟犯罪防制中
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移送前將具體資料 (涉嫌人之姓名、年
齡、性別、籍貫、職業、犯罪事實及有關照片) 送交聯絡室撰寫新
聞稿,於簽奉核定後發布。
(二) 各外勤單位所偵辦之一般犯罪案件,必須於案件移送前即時將案情
節略告知業務主管單位研議應否發布新聞;如奉准發布,依前條規
定辦理之。凡移送之案件未通知業務主管單位,而經新聞傳播媒體
報導者,由督察室追究疏失責任。
(三) 核定不發布新聞之案件,辦案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並於案件移送
前先行協調受理機關共同防範,以免案情外洩,造成困擾。
四 發布方式:
(一) 現場發布:基於政策需要或與社會大眾權益有密切關係之案件,為
加強偵辦案件效果,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請示核准後,會知聯絡室
,舉行記者會作實地採訪。
1 召開記者會注意事項:
(1) 記者之通告由聯絡室負責,各該辦案單位亦應做適當之配合,
以利記者會之順利進行。
(2) 記者會由聯絡室主任主持,辦案單位負責案情說明,惟聯絡室
主任無法與會時,得由辦案單位自行召開。
(3) 辦案單位須於記者會舉行前備妥案情書面參考資料、證物及有
關照片,俾於會中提供記者參考。
(4) 記者會之場地、茶點等由各該辦案單位負責準備,所需費用檢
據報局,由聯絡室經費項下列支。
2 召開記者會進行程序:
(1) 通知新聞傳播媒體司法記者。
(2) 接待與會記者、分發書面參考資料。
(3) 主持人介紹辦案單位列席記者會人員。
(4) 案情說明及答詢。
(5) 主持人宣佈記者會結束。
(二) 書面發布:由聯絡室根據案情資料撰寫新聞稿,經核定後分送各新
聞傳播機構,予以報導。
(三) 口頭發布:遇有突發案件必須立即發布新聞,或不宜使用新聞稿發
布者,由聯絡室於請示後以口頭或電話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