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執行原則:
(一) 新聞聯繫人負責轄區內有關新聞處理及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 新聞聯繫人對辦案新聞之處理,概依局頒「本局辦案新聞處理要點
」辦理,並須與聯絡室同步進行。
(三) 新聞聯繫人對偵辦之案件,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始得運用辦案新
聞,運用內容由聯絡室告知。
(四) 新聞聯繫人對各新聞傳播媒體要求之採訪、錄 (攝) 影事項,應主
動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及聯絡室。經業務主管單位陳奉核准後,由新
聞聯繫人負責安排接待事宜。
(五) 新聞聯繫人對有關本局地區性之新聞報導,應主動剪輯電傳聯絡室
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