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聞聯繫人工作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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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統一各外勤處、站、組對辦案新聞處理之做法,及加強與新
    聞媒體之維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  執行人員:
 (一) 各外勤處、站、組由秘書兼任「新聞聯繫人」,並受聯絡室之指導
      。
 (二) 新聞聯繫人因故無法執行新聞聯繫工作時,由各外勤處、站、組主
      管指定職務代理人,並書面向聯絡室報備。
三  執行原則:
 (一) 新聞聯繫人負責轄區內有關新聞處理及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 新聞聯繫人對辦案新聞之處理,概依局頒「本局辦案新聞處理要點
      」辦理,並須與聯絡室同步進行。
 (三) 新聞聯繫人對偵辦之案件,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始得運用辦案新
      聞,運用內容由聯絡室告知。
 (四) 新聞聯繫人對各新聞傳播媒體要求之採訪、錄 (攝) 影事項,應主
      動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及聯絡室。經業務主管單位陳奉核准後,由新
      聞聯繫人負責安排接待事宜。
 (五) 新聞聯繫人對有關本局地區性之新聞報導,應主動剪輯電傳聯絡室
      參處。
四  本要點呈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