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參 服勤

九  役男之勤務如下:
 (一) 安全警戒勤務:如崗哨、門衛、中央門、巡邏、安全監視、監聽、
      檢查站、外接見室、工等及舍房安全檢查等相關勤務。
 (二) 助勤勤務:如工場、舍房、炊場、合作社、外役隊、運動、集會、
      沐浴、接見提帶、外醫、看病等相關助勤。
 (三) 特殊專長及文書勤務:如水電、土木、電腦、技訓指導、協助辦理
      保管名籍、炊事等勤務。
    重要戒護勤務需遴選管理幹部或管理幹部儲訓班結業或表現優良擬提
    報管理幹部儲訓班受訓之役男擔任。
十  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
    長之。
    役男每日應有適當之睡眠時間: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以
    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之放假規定實施輪休。
    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延長服勤、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
    休。
    輪休方式由服勤單位定之。
    實施榮譽假或罰勤時,應配合役男之休假日一併辦理。
十一  服勤單位應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並照表實施。但有臨時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 (管) 或經主官 (管) 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並按時數
      累計八小時折算扣抵輪休一日。
十二  役男服勤時,除應遵循服勤單位相關勤務規定外,尤應恪遵下列守
      則:
   (一) 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
        罵之行為。
   (二) 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
   (三) 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
   (四) 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五) 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六)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七) 服勤時,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
   (八) 佩戴警棍或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九) 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十三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勤前實施勤前教育,服勤時實施勤務督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