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柒 獎懲

二十六  各單位辦理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役男之獎懲。
二十七  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申誡及記過:由專業
        訓練單位核定並執行。
   (二) 罰薪:由專業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專業訓練單位執行
        。
   (三) 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二十八  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
        單位核定並執行。
   (二) 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服勤單位執行。
   (三) 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主管機關會
        同相關機關實施。
      擔任非戒護勤務者,榮譽假每月不得逾八小時;擔任一般性戒護勤
      務者,榮譽假每月不得逾十六小時;擔任重要戒護勤務者,榮譽假
      每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十九  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並注重時效
        原則辦理。
        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矯正人員有關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