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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秘書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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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響應終身學習,吸收新知,設立圖書室 (
    以下簡稱本室) ,以供同仁借閱圖書,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部同仁 (含編制內人員、調辦事人員及聘僱人員) 均得依本須知,
    借閱本室所蒐藏之圖書資料。
    本部所屬機關同仁必要時得依本須知規定借閱本室圖書資料。
三  本室一般書籍採開架借閱方式,同仁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閱讀,如須
    攜出,應憑職員證辦理借書手續,其規定如下:
 (一) 限使用本人職員證借書,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職員證,否則本室得
      停止其借書。如因上述情形致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在本室借書者,離職時須歸還所借書籍。
四  外借圖書資料,除參考工具書不予外借外,每人每次借書以一本為限
    ,借期七天,含星期假日。
五  所借出之圖書,如因公務需要,本室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日期歸
    還,該指定日期視同到期日。
六  借書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借書逾期,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天。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
    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 (或服務機關) 協助催還。
    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逾二個月不還所借書籍,以遺失
    論處,請其依價賠償。
七  借閱之書籍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損、撕破等損壞及遺失情形。如有
    損壞或遺失,由借書人自行購買與損壞或遺失書籍名稱、著者、出版
    者、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書籍歸還,如無法購得,應負責依價賠償。
八  進入圖書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可高聲談話、吸煙、飲食、或有其他有
    礙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行為。
九  本室置有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
十  本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