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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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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
    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期滿得連任。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除第三
    項所規定之非主管人員外,餘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
    或所屬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由所屬政風機構人員產
    生,其產生方式自訂之。
三  本會職掌如左:
 (一) 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第三款規定遴報人選甄
      審事項。
 (二) 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委任各職等人員
      及雇員,除政風人員特考及格,經分發任用者外,新進政風人員之
      遴用事項及現職政風人員任免遷調甄審事項。
 (三) 依政風主管人員候用甄審規定,辦理候用甄審事項。
 (四) 其他交議事項。
四  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 主席、紀錄人員及出席委員姓名。
 (三) 受甄審人數及姓名、職稱。
 (四) 決議事項。
六  本會委員對甄審事項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私
    ,如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行迴避。
七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設置本會,應報法務部核備,並附委員
    名冊;委員變更時,應報法務部登記。
八  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