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 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期滿得連任。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除第三 項所規定之非主管人員外,餘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 或所屬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由所屬政風機構人員產 生,其產生方式自訂之。
三 本會職掌如左: (一) 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第三款規定遴報人選甄 審事項。 (二) 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委任各職等人員 及雇員,除政風人員特考及格,經分發任用者外,新進政風人員之 遴用事項及現職政風人員任免遷調甄審事項。 (三) 依政風主管人員候用甄審規定,辦理候用甄審事項。 (四) 其他交議事項。
四 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 主席、紀錄人員及出席委員姓名。 (三) 受甄審人數及姓名、職稱。 (四) 決議事項。
六 本會委員對甄審事項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私 ,如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行迴避。
七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設置本會,應報法務部核備,並附委員 名冊;委員變更時,應報法務部登記。
八 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