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44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二 章之一 防毒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
網路,並擴大偵辦。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
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
福利部。
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