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 網路,並擴大偵辦。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 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 福利部。 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