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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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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鄉 (鎮、市) 調解功能,以疏減
    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 調解委員。
 (二)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  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
      行政院獎勵。
 (二) 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
      請法務部獎勵。
 (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四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
        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內
        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
        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內政
        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
      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五  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
 (二) 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內政部獎勵。
 (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六  鄉 (鎮、市) 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
    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 (如附表一至四) ,報請縣政府
    審查後,獲內政部長獎以上獎勵者,報請內政部核辦;縣長以下獎勵
    部分,由縣政府逕予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附表一
      年    縣    鄉 (鎮、市) 獨任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職稱 (主│姓  名│獨任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席或委員│      │成立件數│種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附表二

      年    縣    鄉 (鎮、市) 協同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單位職稱│姓  名│協同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        │      │成立件數│種類│        │
├───┼────┼────┼───┼────┼──┼────┤
│      │        │        │      │        │    │        │
└───┴────┴────┴───┴────┴──┴────┘
附註: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
      ,調解書並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附表三

      年    縣    鄉 (鎮、市) 轉介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單位職稱│姓  名│轉介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        │      │件數    │種類│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附表四

      年    縣    鄉 (鎮、市) 調解委員服務年資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職稱 (主│姓  名│服務年資│獎勵│備    考│
│      │市) 別  │席或委員│      ├─┬──┤種類│        │
│      │        │)       │      │年│年月│    │        │
│      │        │        │      │  │至年│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七  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八  本要點於直轄市及市之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