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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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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四 章 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
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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