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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89 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