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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88 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
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