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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10:26

檢送本校訂定之「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明陽中學
發文機關: 明陽中學
發文日期: 110.01.21
發文字號: 明中訓字第1101100060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校訂定之「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應行注意事項係屬本校內部處理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之一般性規定,但仍與民眾權益有關,故建置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部外版。 二、本應行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訴法律依據: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第九十條至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二、申訴人:

(一)   本校學生(少年受刑人)

(二)   學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須向本校提出委任狀。

三、申訴事由:

(一)   不服本校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   因本校對其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三)   因「本校矯正教育之實施」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四、申訴期間

(一)  處分或管理措施、拒絕請求之申訴:自收受或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  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自學生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申訴方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六、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流程

(一)   以書面提出者,應速送交「申訴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

(二)   獲悉言詞申訴後,應速登載於「申訴事件登記簿」並由教輔人員協助填載「申訴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一)

(三)   本校應先行審查申訴程序要件,程序如不合要件而能補正者,應令其五日內補正,認為不能補正者,應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由本校作出不受理決定,並對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輔導或協助解決問題等措施。

七、輔佐人協助申訴人事項

(一)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向審議小組申請指定其家長、監護人或社會人士一人為輔佐人。

(二)   輔佐人得協助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下列行為:

1.  適度對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供必要的支援並防止被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2.  保護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之隱私,因其經驗、知識和理解方面之不足,給予講解指導。

3.  與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進行溝通及對話。

4.  與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進行隱私性面談及非語言形式交流。

5.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對事件無法具體描述時,提供繪畫、遊戲、身體語言等輔助措施,以釐清事實。

6.  協助輔導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對申訴程序瑕疵補正事宜。

(三)   輔佐人難期公正或偏頗之虞,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再請求審議小組同意另行指定適當之人為其輔佐人。

(四)   輔佐人有到場陳述之義務。

(五)   輔佐人到場之陳述,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八、申訴審議小組:

(一)本校審議小組委員,二年一聘,如職務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另聘任之。

(二)由本校決定會議日期、地點及掌握出席委員之人數,並提供審議小組相關申訴事由等資訊。

(三)外界委員出席審議小組會議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四)審議小組應通知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輔佐人、委任代理人出席會議並陳述意見。

(五)審議小組審查結果認為有理由,學校應即予以回復其名譽與註銷不良紀錄或改善管教、生活管理等措施;認為有不受理之法定原因或無理由予以駁回。本校得對申訴學生(少受刑人)為必要之協助或輔導。

(六)本校得考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停止或撤銷原處分或管理措施。

(七)審議小組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人數。

(八)審議小組委員有法定迴避原因而未迴避時,本校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九)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無關之罪名、刑期或違規紀錄等。

(十)審議小組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拘束。

(十一)審議小組委員詢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應先告知自身權益,並 避免過度或無關事件之詢問;必要時應安排心理健康門診或就醫住院。

(十二)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十三)審議小組之決議應作成決定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二),應以書面方式送達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委任代理人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九、一般規定:

(一)   本校應製作「空白申訴書」簿冊,並責由專人專卷管理。

(二)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申訴後,因案借提或其他因素不在本校執行時,有關審議小組會議時之到場陳述模式,由遠距接見承辦人及申訴案承辦人(生輔組長)一起辦理有關視訊、錄影()等事宜。

(三)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不服審議小組之決定或逾期不為決定者,得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四)   申訴事件承辦人(生輔組長)應告知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並得協助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書寫起訴狀。

(五)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如符合申請法律扶助之法定要件時,承辦人應予以協助申請法律扶助相關作業。

(六)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於審議小組作成決定書送達之前,撤回申訴時本校教輔人員或承辦人(生輔組長)應速通知審議小組。(撤回申訴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三)

(七)   學生入校後,應安排申訴權益、管道等相關課程;教輔人員應辦理申訴教育研習或適當場合宣導申訴作業程序等相關活動,俾使教輔人員熟悉申訴事件處理流程(流程圖詳如附件四)

(八)   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出申訴事件,應予保密及保護隱私;未經同意,不得公開相關申訴內容。

(九)   本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應適時檢討其內容是否符合「推動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相關規定,並結合實務環境邀請專家學者入校協助檢核有關申訴作業之保密度、友善度、透明度、保護性、獨立性、及時性等指標,持續精進本校申訴機制。

(十)   本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之內容如有疏漏未規定或不週延之處,以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之規定為準。

附件一:申訴書 (空白格式)

附件二:決定書(空白格式)

附件三:撤回申訴書(空白格式)

附件四: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流程圖。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