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11.11 |
發文字號: |
桃監作字第109060015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受刑人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為增進本身營養者。
(二)無人接濟且為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三)為支付醫療費用者。
(四)依法令繳交相關規費者。
(五)為參加升學考試、技能檢定或作業所需繳納相關費用者。
(六)為濟助家計需要者。
(七)為公益目的捐款者。
(八)其他認為有正當理由者。
三、受刑人依第二點各款情形申請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者,應以書面提出報告,並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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