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24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操行獎狀核給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發文日期: 109.11.06
發文字號: 高監總字第109120120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操行獎狀核給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操行獎狀核給要點
說  明: 一、為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原內容已不符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與民眾權益相關,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操行獎狀核給要點 ( 民國 102 12 18 日發布/函頒 )

壹、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75 條第 1 

    3  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目的:為鼓勵收容人在監執行期間改悔向上、恪遵監規,並發揮善行。

參、實施方式:

一、本監收容人行為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8  款「其他行

    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一)受獎要件:

      1.收容人於受獎日前 1  年內無違規或扣分紀錄者。

      2.配業陳報獎狀之場舍已逾半年以上。

      3.場舍主管應從實審核,行狀良好或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不得專以

        一、二級假釋駁回收容人為敘獎對象。

(二)受獎人數(以提報日之收容人人數為基準):

      以各場舍收容人人數 3%為上限,小數點以下去掉;但場舍收容人

      人數 3%未達整數者,以 1  人為限。

(三)受獎基準日:

      符合前揭要件者,於每年 6  30 日(上半年)、12  31

      (下半年),由各場舍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管教小組應本著公

      平、公正之原則從實審核,嚴禁浮濫,不得有私下利益交換情事發

      生。

二、經簽核奉准之核發獎狀案,均應提經當月累進處遇審查會議通過,再

    提請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統一由教化科製作獎狀發給受獎收容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