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9:02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送(寄)入書報雜誌檢查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1.03
發文字號: 中所秘字第1090300110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送(寄)入書報雜誌檢查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送(寄)入書報雜誌檢查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送(寄)入書報雜誌檢查實施要點

一、送寄入之方法

    收容人家屬得依左列情形,送、寄入書報雜誌:

(一)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代收書籍金錢處送入。

(二)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裏識別証」,經核准後,將郵寄聯寄予家屬黏貼於包裏封面後寄入

二、檢查流程

(一)由接見室送入之書報雜誌,經代收書籍金錢處接收登記後,轉輔導科檢查登錄並分送所屬單位,由各場舍主管覆檢後,發給收容人。

(二)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經輔導科將申請核准之書報雜誌檢查登錄並送所屬單位,由各場舍主管覆檢後,發給收容人。

三、雜誌書報之限制

    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

(一)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二)夾帶物品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虞者。

(三)惡意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之行為,有誘導收容人模仿,妨害本所紀律者。

(四)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強調色情行為或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份描述者。

(五)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展覽者。

(六)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

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理方法

(一)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由輔導科會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並依法追究刑責。

(二)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由收執之收容人擇定處理方式(自願銷毀或自費寄回),自願銷毀之物品,經送戒護科簽收後,會請政風室協助辦理公開銷毀。
(三)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其包裏封面未黏貼「郵寄包裏識別證」或雖黏貼識別證,而其內容與所核准之內容不符者,一律辦理自費寄回。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