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寄(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
發文日期: |
109.11.02 |
發文字號: |
屏所總字第109000676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寄(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寄(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行政規則因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寄(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屏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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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0、71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羈押法施行細則 85 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 法
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暨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88 年 8
月 17 日檢英所甲字第 021398 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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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入對象以符合且已登記接見者為限,禁見被告則以家屬附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併寄入者為限;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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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入限制:
(一)以飲食、必需物品及經報准之必需用品為限並經本所檢查,如寄物
人不願接受檢查者,一律退回,無法退回者予銷毀、廢棄或沒入之
。
(二)應於接見寄物單上,詳載寄入者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
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飲食者另應註明購自何處,
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三)經檢查會破壞外觀或口感之物品(如被服袖領、褲襠、折縫或春捲
、棕子、飯糰、米腸、包子、餡餅、燒賣、夾心餅乾、麵包、蛋糕
或裹麵粉油炸之食物等),經提示或說明後仍執意送入者,視為認
同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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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一)飲食類:
1.送與收容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律情形
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3.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
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4.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1)未經煮熟、腐壞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
(4)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凡開啟去湯汁並以透明塑膠袋另裝,
即可送入)。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
蔬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切段即可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入)。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9)水果類:不予限制,凡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皆可送入。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羈
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
之必需物品(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為秉持一致性之處理原則亦比照
辦理);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
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
(2)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寄回
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送入。
(3)以包裹寄入者,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以供辯識(無黏貼
明細單者即予退回)。
(4)該包裹於收受人目視下拆封核對明細項目、檢查無訛,即發予
收容人捺印簽收。
(5)於接見時送入者,應將明細單與物品一併送入。經核對物品與
明細單所列相符,檢查無異狀後送交收容人簽收。
(6)寄入物品如與明細單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
,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
)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 3 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善
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編號、姓名
,轉交輔導科檢查、核章後,發送收容人簽收。
(四)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請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
符合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依法予沒入或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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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頒布及修訂:
本要點經簽請 所長核可提所務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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