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一、 本要點係為鼓勵受刑人恪守監規、保持善行、改悔向上並踴躍參與及協助監內監外各項活動,對於行為善良有具體事蹟足堪表率者,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4條及第7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訂定之。
二、 實施方式:
本監受刑人在作業、教化、操行能保持良好表現者,依實際表現客觀審查,發給獎狀,以提升受刑人榮譽感及自我肯定。
(一) 文康、藝文競賽成績優異及學生班、技訓班學業成績優良者,獎狀由教化科簽核。
(二) 作業技能項目競賽成績優異者,獎狀由作業科簽核。
(三) 生活競賽及工場佈置競賽成績優異者,獎狀由戒護科簽核。
(四) 全監性比賽獎狀,依核定之比賽計畫所訂人數核給。
(五) 獨立參加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之成績獲佳作以上者,依比賽性質,由相關科室簽核;同一作品參加不同層次之比賽,重複符合核給獎狀資格者,獎狀之核給以1次為限。
(六) 戒菸受刑人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辦理獎勵,由戒護科場舍主管簽核;若受刑人於獲頒獎狀後有停止戒菸情事者,經查屬實,獎狀予以撤銷。
(七) 投稿部分依「本監收容人投稿獎勵規定」辦理,由教化科簽核。
(八) 有其他特殊貢獻或善良行為,足為他人表率,經簽核奉典獄長核可後,發給獎狀。
三、 獎狀之發給,各承辦人應於管教小組會議前簽陳,經典獄長核可後,提當月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再提請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獎狀統一由教化科製作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