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第23次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一、 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4款、第5 款、第6款與第75條第1項第3款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收容人作業優良,且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 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 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 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
(四) 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效者。
(五) 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 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6個月以上、1年內無違規紀錄,且於本監最近作業成績連續1年保持4分者。
四、 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以每年年終結算日之開封人數表為基準,並依下列分類及規定為之:
(一) 第一類: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
(二) 第二類:視同作業之單位。
(三) 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
(四) 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之人數額度(如附件一)。
五、 各類作業單位每年一次,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遴選符合前揭第二、三項獎勵規定之人選,填具「收容人績優獎賞簽報表」(如附件二),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初審合格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狀。
六、 收容人從事作業除符合前揭第二、三項之規定頒給作業獎狀外,另如對本機關確有特殊、具體、辛勞等實質貢獻者,亦得隨時簽報,並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七、 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