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7:14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09.08.05
發文字號: 岩技所技字第1090700071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一、為落實本所收容人配、轉業功能,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

二、調查分類科於接收組完成初步調查分類及訂定初步處遇計畫後,提出配業建議於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

三、性情暴戾、頑劣、個性孤僻、好訟成習或幫派首惡份子等不適合團體生活、或對其他收容人有不良影響者,得配舍房作業。

四、配業時收容人若有互為親屬、同案、互有怨隙或屬同幫派份子之情形,應分別配業,若配業後發現上述情形,應即辦理轉業。

五、患有重大疾病或傳染病需長期治療或有其他疾病經醫師建議療養,於簽奉核可後,得配病舍療養。

六、收容人因違背紀律、隔離、借提解還、考核期滿、病癒等原因或其他因戒護、衛生或作業上之需要,而辦理配業或轉業者,由該場舍主管填具配(轉)業單會辦有關科室並陳機關首長核閱後,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

七、考量機關環境與戒護安全,監外作業、自營作業收容人之遴調比照「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條件及第五點第二項列冊陳報之方式辦理。

自營作業收容人遴調依下列優先順序遴選:

(一)執行期間有無參加相關類別之技能訓練或具有相同之專長。

(二)無家人接濟或家境清寒。

(三)其他收容人。

八、監外作業收容人之調用,應檢附家屬保證書及居住地或戶籍地警察機關意見書。

九、從事炊事或與食品製造相關作業之收容人比照「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辦理體檢。

十、各單位應在矯正署暨本所核定之編制員額內,辦理服務員、視同作業、監外作業、自營作業收容人遴調作業,不得私自調用未經核准之收容人。

十一、各職類技能訓練於開訓與結訓前,技能訓練科應專案簽請辦理轉配業手續。

十二、本應行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