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8.04 |
發文字號: |
自監總字第109040053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監獄行刑法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受刑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 受刑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自由使用部分,如有助於改善其生活品質者亦得報准動用之: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勞力負擔較大者。
(三)參加文康競賽或活動體力負荷增加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額外耗費精神心力者。
(五)為返家探視期間需補充營養者。
(六)其他認定具正當理由需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特殊事由者。
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典獄長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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