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日期: |
109.07.03 |
發文字號: |
法矯署教字第109030076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規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一、少年矯正學校為落實公平、公正及客觀之假釋審查,特設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少年矯正學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
當然委員聘任名冊」(如附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聘任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
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少年矯正學校得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
四、假釋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
之。
五、假釋審查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於會前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六、假釋審查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學生假釋
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七、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當然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費用由少年矯正學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