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7.03 |
發文字號: |
北監秘字第109210004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三、 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 年滿十八歲。
(二) 品性端正。
(三) 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四、 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九、 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 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同意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 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如附件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個人意願、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三) 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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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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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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