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8.12.3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108035187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及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七、本部保有本法第六條有關醫療與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如下:
(一)矯正資料庫。
(二)刑案資訊整合系統資料庫。
(三)檢察書類檢索系統資料庫。
十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作成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之方式。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