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24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08.10.04
發文字號: 法矯署醫字第1080600344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
說  明: 一、旨揭「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內容多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因與民眾權益有關,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
法規內文:
1
壹、個案報告
一、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知該矯
    正機關。
二、矯正機關自行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應以密件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報上級
    衛生單位。
2
貳、個案訪查
一、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人員應會同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配合該矯正
    機關衛生科人員,前往該矯正機關訪查個案。
二、個案訪查內容應包括個案資料調查、心理輔導、衛生教育、臨床診視
    及處置。
三、衛生局人員應提供矯正機關有關防範愛滋病措施之資料。矯正機關人
    員應加強管理個案日常活動,避免發生同性戀性交;共用針器等高危
    險行為,並應按排個案定期接受診治等。個案經醫師認同有就醫之必
    要者,衛生局應協助該矯正機關將個案轉送衛生署指定醫院診治,其
    住院期間之戒護工作由該矯正機關負責。
3
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
    各矯正機關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矯正機關前,矯正機關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輔導,
    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由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衛生局
    ,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
4
肆、醫療費用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感染個案之定期檢查及醫療費用,依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