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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14:08

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8.08.30
發文字號: 宜檢貞文字第108100010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一併建置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又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
一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訂頒
一、依臺灣高等檢察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檢文洽字第一0七一00一0一五0號函辦理。
二、重大兒虐案件之定義,係針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
(一)疑似外力因此受有刑法第十條所稱之重傷害、凌虐或其他嚴重傷害之案件(下稱重大兒虐致重傷害案件)。
(二)疑似外力因此致死之案件(下稱重大兒虐致死案件)。
三、重大兒虐致重傷案件之通報流程:
(一)經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受理兒虐案件並指派主責社工處理時,主責社工於進行訪視該受虐兒童或少年等相關流程後,認疑為重大兒虐案件時,應立即通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通報後,得會同醫療院所,綜合評估是否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偵辦流程。
(二)經綜合評估,認應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偵辦流程時,由本署婦幼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專責偵辦,進行相關證據之蒐集與查扣、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亦得會同家防中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所列責任通報成員,共同進行履勘現場等偵查程序。
四、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之通報流程:
(一)經司法警察機關以疑為重大兒虐致死案件報由本署外勤檢察官相驗時,應同時通報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得依案件情節,由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專責偵辦,進行相關證據之蒐集與查扣,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專責檢察官亦得會同家防中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所列責任通報成員,共同進行履勘現場等偵查程序。
(二)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之相驗終結前,承辦檢察官應督同法醫師(檢驗員)填具「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待相驗部分終結後,將檢核表相關資料去識別化,傳送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之死亡回顧機制資料庫,以利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
五、本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流程,圖示如附件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