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2:25

檢送本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表)1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08.08.13
發文字號: 法矯署政字第1080900540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表)1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  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正確迅速處理於署內拾得遺失物準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員工(含委外人力、替代役役男)及民眾於署內拾得遺失物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於署外拾得者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  拾得人認定原則:

()本署員工或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員工或民眾拾得。

()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署員工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拾得。

()前項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無拾得人。

四、  於署內拾得遺失物之保管由政風室負責。惟政風室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五、  受理拾得遺失物後,應造冊登記,註記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人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如附表一)並拍照存證。

六、  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法知悉者,以公告方式招領。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填寫遺失物領據(如附表二),且核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七、  遺失物經本署公告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政風室逐案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八、  遺失物易於腐壞,且拍(變)賣有困難者,本署得逕行拋棄。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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