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22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日期: 108.06.27
發文字號: 南監教字第108060031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未涉及機敏性,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
二、對象:
(一) 參與各項投稿及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未獲本監頒發獎狀之收容人。
(二) 參與各項教化課程(如:生命教育研習班、戒毒班等)及才藝班別之收容人。
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前三名,累計達三次者,計一.○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三.○點。
(二) 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前三名者,計一.○點。
(三) 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心得報告(非競賽)達六百字、六篇以上未刊登者,計一.○點。
(四) 參加監內各項教化課程、才藝班別每半年或修習期滿(至少三個月)者,計二.○點。但參期間中斷或放棄者不予計點。
七、罰則:參加監內、外競賽之作品、投稿文章或心得報告如有發現非本人原創性之著作,如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寫等情事,除註銷所獲得之點數外,由其所屬單位主管簽會管教小組,以簽違規單處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