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8.01.15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7045390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四、各地方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一)臺灣各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畫後,分別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核提意見。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之。
(二)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三)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費後,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四)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
五、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重大刑案事件是否必要鑑定或執行,應翔實審核;對於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及核定鑑定或執行計畫,亦應審慎辦理,務求鑑定或執行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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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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